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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多次盗窃之防范与处理

2013 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2年内盗窃3 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超市多次盗窃案件中,每次盗窃的商品价值数额大多不高,可是次数在二年内超过了三次,触犯了法律的红线,被作为犯罪处理,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对于该类案件,必须坚持源头预防和严厉打击并重,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并规范案件的办理。

一、预防:源头的防范

对于超市多次盗窃案件,意欲取得治理上的根本性效果,必须强化源头防范,压缩该类案件发生的空间。

(一)现状与问题

1.公众法律意识不高

在查处的超市多次盗窃案件中,行为人文化水平不高,很多没有正当的职业,无所事事,法律水平低。这些人没有认识到盗窃为法律所禁止,以为拿超市的商品价值数额不大,不会被追究,此种认识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其盗窃行为的发生。同时,行为人具有侥幸和贪小便宜的心理。第一次盗窃时没有扫码或漏扫码实现了少结账,超市对此并未发现,行为人从而产生侥幸的心理,继续盗窃。如王某某交代自己偷超市的东西是因为贪小便宜,在第一次没有被发现就产生了侥幸的心理,以为还不会被发现。

2.超市管理不到位

盗窃案件是一把“照妖镜”,既能照出行为人的法律认识水平的问题,也暴露出超市管理存在的漏洞。有的超市物品未贴有防盗磁扣、磁贴或防盗标签,在超市出入口也未设置防盗杆,因此,顾客携带未结账商品经过出入口时不会有任何报警提示。这显然不利于及时发现顾客的盗窃行为。同时,不少超市监控探头数量较少,且探头重点集中于高档商品区和重要的安全出口,还无法形成从进门至出门的全流程无缝隙衔接的录像。超市均都配备安防人员和保安,但部分超市的人员数量远远不足满足现实的需要。况且,不少人员的能力素质与工作岗位不匹配,难以胜任岗位的需要。也有个别超市为方便顾客设置了较多的结账口,但这却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有的顾客在某一区域结账完再拿着其它未结账物品离开,超市人员无法辨别其是否都已结账。

(二)源头预防

1.强化社会宣传

依托微信、微博、社会新闻等多种媒体平台,从法律规定、犯罪构成、个案分析等多角度开展群众性的普法宣传,强化消费者法治意识,明确盗窃超市内数额不大商品也可构成犯罪,树立防微杜渐、勿以恶小而为之的意识。“检察院不仅要充当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公诉机关角色,还要加强案件对当事人及社会大众的宣传教育意义。”[1]检察机关强化以案释法的运用,注重与开展的“十近百家、千人普法”活动相结合,通过鲜活的案例进行法制宣传,强调超市盗窃的社会危害性,以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

在法制宣传的渠道中,超市也不能缺席。各超市应与辖区派出所沟通,以派出所的名义在超市门口悬挂横幅,提醒市民不要因一时贪小便宜而盗窃,触及法律的红线。“超市应当在显著位置和自助结账区设置警示标语和有现场监控的提示。”[2]提醒顾客“您已进入监控区域,您的行为将会被录制下来”。内外双重法制宣传对消费者进行提醒,从而对其心理上形成一定的震慑。

2.加强超市管理

防止和减少超市盗窃犯罪的发生,离不开超市的日常管理。可以说,超市管理是基础和源头,必须加强。

一是加大技术防范的力度。在超市出入口配置防盗杆,最大限度实现一物一签,确保顾客携带未结账商品通过防盗杆时能及时报警。坚持监控录像全覆盖的原则,尤其自助结账区、出入口等重点区域,以便能够及时发现顾客未对商品扫码结账等行为,及时制止。及时修复技术设施漏洞,防止因检修不及时造成超市损失。

二是强化人员的安全监管力度。各超市根据自身情况,增加安防人员的数量,满足实际安防工作的需要。同时,设置入职门槛,加强培训。在招聘录用安防人员时必须设置一定的门槛和条件,使其能够适应超市的安防工作。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提高安防人员的能力和素质,增强其安全防范能力和风险意识,有效发现和处置盗窃行为。

二、发现:盗窃的控制

超市多次盗窃行为的数量远远多于被发现的数量,这就导致“犯罪黑数”的存在。为减少“犯罪黑数”的数量,必须借助高科技手段发现超市中的多次盗窃行为,并对超市发现盗窃并不报警的行为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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