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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不同销售方式下税收与会计的处理

企业销售的效果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业绩和效益,为了提升销售的业绩,发展出了多种销售方式和类型,比如,商品折扣、现金折扣、销售退回、实物折扣以旧换新等等,借此吸引消费者的目光。然而每种销售方式对应的税收以及会计处理存在差异,尤其是全行业营改增后重新对纳税义务时间点做出规范,这就需要结合具体的销售方式,做好会计和税收处理。

■ 一般销售方式

(一)直接收款方式销售

如果运用该方法进行销售,不管货物有没有发出,在得到销售金额或者是得到索取销售金额的凭据后,就会发生纳税的义务,会计处理方面,确认收入时间与税法是一样的。

(二)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

采取这种方式对货物销售,在货物发生和办完托收手续的那天,就会产生纳税义务,会计方面的时间确认也是如此[1]。

(三)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这种方式在税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纳税义务的确认时间就是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

会计准则中做出了说明,若是分期收款发出商品,也就是商品的价格已经支付,货款的收回采取分期的方式,一般分期时间都多于三年,若是延期收取的货款带有融资性质,本质是企业给购货方提供免息贷款的情况,企业就需要依据应收的合同或者是协议价格的公允价值明确收入金额。而公允价值一般结合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是商品现销售价格进行计算明确。协议中的价款和公允价值间的差额,需要在协议或者是合同有效期内,依据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以及利率对明确的金额进行计算,清楚摊销的金额,对财务费用进行冲减。税法方面并未对此进行规定说明。若是分期收款销售并不带有融资性质,会计和税法方面的确认收入时间一致,都是合同中约定的收款日[2]。

比如,某服装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x1年1月6日销售了一批服装,销售方式为分期收款,不含税价款元,这批服装的成本价格是元。合同中规定货款分为两次进行支付,付款日期分别是1月8日和6月8日。第一笔款项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第二笔款项并没有收到。

上面的收款期限没有超过一年,所以,没有融资的性质,会计方面的确认收入时间和增值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一样,都是约定好的收款日。

会计分录中的记录是:

发出商品时:

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1月8日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250

借:主营业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6月8日未收到款项: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4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再比如,20x5年1月2日,A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采取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合同中的约定销售价格是1000万元,分5次在每年最后一天等额收取。设备的成本是78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设备的销售价格是800万元。

可以看到,收取货款的时间是5年,带有融资性质,所以,会计处理方面就要依据现销价格进行收入明确,合同价款和设备的现销价格间的差额,在合同有效期内,要依据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与实际利率,对摊销进行计算,用到财务费用抵减中。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就是其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时间,在对所得税进行计算时,需要依据合同中的收款日期明确收入。

A公司会计分录是:

20x5年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未实现融资收益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0x5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收款00

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20x6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财务费用

剩下的省略……

(四)预收货款方式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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