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特点分
对于行政事业单位来说,其所拥有的固定资产为国有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以保障行政事业单位业务的正常开展与运行。近年来,财政部颁布并实施了新会计准则与《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一一固定资产》,这就对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核算与处理产生了更高的要求。在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应针对新制度的内容进行分析,以提高固定资产核算的正确性,提升单位的管理水平,确保固定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一、《政府固定资产准则》的主要内容
第一,固定资产的确认。新会计制度将会计概念框架体系引进其中,指出了固定资产的确认应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即经济收入极大可能归入政府与价值计量的可靠性。第二,固定资产的计量。新颁布的《政府固定资产准则》中规定了固定资产的计量属性为重置成本与历史成本两个,选用这两个计量属性的原因为:第一,从我们国家当前创建的政府会计体系来看,其制定的目的是将政府的公共受托责任体现出来,而最根本的计量属性—历史成本在这里就比较合适。第二,从政府固定资产的应用现状来看,其大部分是留作自己使用或社会公共使用,商业使用的情况几乎没有,所以这种情况选择公允价值就不太合适。新准则中针对使用过程中的后续计量问题,主要落脚点在固定资产的折旧方面。新会计制度是在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上,指出固定资产需计提的折旧按照用途计入当期费用中。这种折旧方式可以将资产的实际作用反映出来,对政府成本会计的核算和管理具有推动作用。第三,固定资产的披露。《政府固定资产准则》中第一次对固定资产的披露需求进行了规定,规定了政府会计主体要在附注内将和固定资产相关的分类和折旧方式、使用期限和折旧率、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名称与数量等状况、固定资产处理的状况、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名称与数量等进行披露。通过将固定资产的会计信息全面披露处理,可以让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使用人群对政府会计主体固定资产的应用状况更为了解,提高固定资产的管理速率。
二、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总体特点分析
从总体上来看,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
第一,规定了预算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平行记账方式。根据新的《政府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双基础”“双功能”“双报告”的模式,预算会计核算的依据主要为收付实现制,而财务会计则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两者之间还要具有一定的衔接,在财务会计的本期盈余和预算结余之间设立等量关系,以更好地协调好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之间的关系,提高两者的衔接性。
第二,确定了“3+5”要素的会计核算模式。新《政府会计制度》明确了财务会计要素为五个,分别为资产、负债、收入、支出和费用,预算会计为三个,分别为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这与《企业会计准》在会计要素的划分上有显著区别。
第三,固定资产的折旧是从虚提转变为实提。在过去的制度中使用的是虚提方式来进行固定资产的折旧,单纯会抵销当期的资产基金,不包括到现在的成本费用内,没有办法体现到最后的预算报表内。所以,无法从最后的报表内掌握单位的实际运行成本。而新制度中采用的折旧方式是实提,把折旧费归入到了本期的成本费用中,最后体现在财务报表内,有助于更为真实地体现出单位的实际运营成本,对单位资源的有效管理十分有利。
三、新会计制度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取得固定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固定资产时,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固定资产初始成本的确认应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而有所不同:购入、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是以支付的价款、相关税费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资产的费用确定。无偿调入、接受捐赠、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经过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后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大型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定。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减差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确定。盘盈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如下顺序确定: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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